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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

營養師之實習,分下列四階段:

第一階段:九十學年度及之前應屆畢業者(本系科應屆畢業或相當系科修畢七科二十學分者,以下同)適用。實習不採計實驗性質課程,以課堂外實習為限。應考人應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學校成績單;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,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。

第二階段:九十一學年度至九十三學年度應屆畢業者適用。實習採計標準為於醫院、學校、工廠、機關團體等場所,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,從事膳食供應與管理、臨床營養、社區營養三項之一,達三學分或一百六十二小時。

第三階段:九十四學年度至一百零三學年度應屆畢業者適用,其實習學分/時數、學習活動、實習場所(條件)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如下:

一、實習學分/時數及學習活動

實習項目

學分數/時數

學習活動

基 礎

一學分六十四小時

見習營養師

膳食管理

二學分一百二十八小時

膳食製備與供應、人事管理、行政管理

行政管理

臨床營養

三學分一百九十二小時

營養評估及諮詢、飲食計劃、營養教育與規劃

社區營養

一學分六十四小時

營養規劃、營養評估及諮詢、營養教育、社區營養服務

營養教育、社區營養服務

二、實習場所的條件

(一)醫院:能提供三種以上營養圖書期刊之醫學中心,或區域教學醫院,或地區以上醫院(應經評鑑合格)。聘有餐飲技術士二名以上,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。

(二)學校:每餐供餐五百人以上,每週供餐四天以上之辦理團體膳食的各級學校。聘有餐飲技術士一名以上,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。

(三)工廠:每餐供餐二千人以上,每週供餐五天以上之餐盒廠家或中央餐廚,且經CAS/GMP 優良食品標誌認證,或取得衛生主管機構 HACCP 制度認可,或衛生優良審查通過。聘有餐飲技術士三名以上,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。

(四)機關團體:辦理社區營養方案之衛生局(所),或公私立社區營養服務機構。聘有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一名以上。

三、實習應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進行。擔任指導實習之營養師,大學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二年以上;專科或相關學系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四年以上。其與實習生之比(即師生比)應為一:五。

第四階段:一百零四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適用,其實習學分/時數及學習活動如下,另實習場所(條件)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與第三階段同

實習項目

學分數/時數

學習活動

基 礎

一學分七十二小時

見習營養師

膳食管理

二學分一百四十四小時

膳食製備與供應、人事管理、行政管理

行政管理

臨床營養

三學分二百十六小時

營養評估及諮詢、飲食計劃、營養教育與規劃

社區營養

一學分七十二小時

營養規劃、營養評估及諮詢、營養教育、社區營養服務

營養教育、社區營養服務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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